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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新政6大特点直击痛点

2025-11-13 阅读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6大特点直击痛点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民营企业是我国最具活力的投资主体,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是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实现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改变”,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引导、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体系,持续激发民间投资动力,但受内外部环境严峻复杂变化、有效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面临阶段性困难。《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有6大特点:
一是突出政策操作性。我国始终拓展民间投资的投向范围和市场空间,不断破除准入壁垒,优化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投资环境。《若干措施》进一步扩大了民间投资准入范围,充分考虑政策可操作性和落地实施的可行性,从机制层面确保各项支持举措不悬空、能落地、可见效。一方面,保障准入。对民间资本通常难以进入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传统领域国家审批(核准)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可行性,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有效拓展了民间投资范围。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结合项目实际、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实事求是确定持股比例。另一方面,不设上限。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允许民间资本持股比例高于10%,有力拓展了民间投资的发展空间。同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分工,由行业主管部门细化民间资本参与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将拓空间的目标转化为权责明确、路径清晰的具体任务,为民间资本顺畅参与重大项目提供扎实保障、扫清操作障碍。
二是注重政策连续性。宏观政策延续、稳定、可预期,能够直接降低民间投资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民间投资消除顾虑、增强信心的保障。不管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如何变化,我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改变,对民间投资的促进、引导、鼓励和支持的宏观方向没有改变,具体政策举措一直随着实践需要不断优化完善。《若干措施》延续既往促进民间投资政策的核心框架与导向,政策脉络清晰连贯、一脉相承。以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为例。近年来,我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功能,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2022年下半年起将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算总额预留比例阶段性提高至40%。《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财政政策的后续安排,要求严格按规定预留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算份额,并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高预留份额,既延续了成熟的政策框架,稳定了市场预期,又在实践层面作了适度优化。
三是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若干措施》主动回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通过动态调整与适应性完善,实现了政策稳定与与时俱进的统一。例如,近十年,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规范发展的转变。《若干措施》提出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这是对《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的优化发展,也是确保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实践性关键举措,既紧密对接实践发展的新变化与新要求,又在避免政策波动的同时,以精准的完善举措跟上发展步伐。
四是强化问题导向。我国持续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更具针对性的改革举措。《若干措施》以问题为靶向,为民间投资打通堵点、注入动能。例如,《若干措施》聚焦民间投资“投”与“融”两大核心关切,双向发力。从投资端,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政府撬动社会投资的重要工具,是落实国家战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握发展主动权的重要抓手,《若干措施》提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将直接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促进项目落地。从融资端,推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需强化金融的支撑作用,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若干措施》提出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政策措施,并提出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具、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极大提升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和便利性。
五是明确改革方法路径。当前制约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十分复杂,既有宏观经济、市场需求与竞争条件变化,又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新困难新挑战。例如,我国能源、铁路等传统行业改革持续深化,民间资本进入此类行业基本已无政策阻碍,但隐性门槛长期存在。对此,《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和路径,要求加强对电力、油气、铁路等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并对铁路线路接轨、财务清算等投资运营堵点提出了具体改革要求,降低了有关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的实质性门槛,促进公平开放。又如,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实践中仍有一些地方对企业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对此,《若干措施》严禁对民营企业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件条件,杜绝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坚决破除地方保护,显著降低民营企业交易成本,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六是充分对接国家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高质量的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既为民间投资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提供有力支撑,又支持民间投资在转型升级中提质增效,将国家战略转化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政策支持。包括:细化具体化民间资本投向商业航天、卫星通信领域和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的政策要求,引导民间投资锚定新质生产力方向;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开启了民间资本运用国有资源提高创新能力的新阶段;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经济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通过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等举措,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发展改革报社,仅供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