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富通园艺人字[2014]第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富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科普活动。
第四条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经常性和群众性的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群众工作、生活的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层次开展。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在科普活动中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或者尚无科学定论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禁止以科学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六条 中农富通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中农富通应当组织或者支持本单位人员接受科普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农富通下属的北京国际都市农业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中农富通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同时建立科普工作制度,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科技园科普部门应当负责全部科普工作,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应的科普活动。中农富通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调科技园组织的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科技园按上级政策指示,全年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根据每年五月举办的“北京科技周”确定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科技园科普场所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科普工作者,包括专业和非专业科普工作者。在科普场所中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和中小学科技辅导教师为专业科普工作者,其他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为非专业科普工作者。
第十四条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
(三)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科普创作、出版资金资助;
(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
(四)加强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科普工作者依法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申请进行市级科技成果鉴定或者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在提交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当提供介绍该成果或与该成果相关的科普文章,在鉴定通过或者获奖以后,以多种形式向公众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科普工作者在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所完成 的科普方面的作品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中农富通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科普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专款专用,逐年增长。科普经费用于科技园基础建设、办公用品、科普活动、津贴奖励等。
第二十条 中农富通应当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单位计划,加快对科技园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改造、充实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中农富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或者投资建设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农富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中农富通将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经费的, 由中农富通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科普工作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中农富通科技园科普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